垂改:环保人员编制难统一监管难等阻碍及应对措施
时间:2018-09-07 13:19:02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要求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能在有效规避地方政府不正当干预外,还能加强环保工作的垂直监管,提高环保监管效率。这一制度的实行,是环保工作方面的巨大突破和改革,然而该《意见》在实施落地中也碰到不少阻碍:
首先就是环境质量责任难落实。县级环保部门以地市级环保部门派出机构的形式实行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之后,意味着地方政府要在负责环保具体工作的同时,环保职能责任无法有效落实,从而导致政府在环境质量责任的落实方面存在缺位。
其次环境保护统一监管难。旧的环保制度下,地方政府本就存在明显的人员编制不足、机构力量薄弱等问题,实行环保垂直管理后,县级环保机构只是地市级环保机构的派出机构,隶属地市一级管理,换而言之就是地市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这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增加了环境保护统一监管的难度,需要重新定位环保局行政职责范围,同时制定详细的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
再次环境保护工作联动难。环保工作的顺利完成需要各个不同部门的协调配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实行后,基层环保部门拥有了环保执法权,但是环保过程中的强制执法权仍在公安、司法等部门。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同调节机制难以实现,而且县级基层环保部门只是地市级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在体制上脱离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难以形成环保联动机制。
最后环保人员编制难。当前我国正在实行精简政府机构阶段,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实行后,基层环保机构人员如果划归公务员编制,这与当前精兵简政的改革方向相悖。如果将基层环保人员划为事业编制人员,其执法能力将受到限制,因为基层环保机构人员的执法权限只是来源于地市级环保机构的委托。
《意见》要想有效落地,还需采取一系列措施:
增加地方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当前基层环保机构人员数量众多,但总体人员规模还存在空缺,有效的解决方法是解决环保机构的设置和环保人员的编制。同时可以在设立乡镇一级生态环境保护站,延伸环保网络,实现环境监管的全覆盖。
建立健全各部门协调统一监管机制建立统一科学合理的环保制度,以确保地市级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的监管落到实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工作统一监管落到实处。可以考虑成立新的专门环保附属机构,从而弥补当前工作的空缺。上级政府应该将环保工作划分成不同的任务块,分别由不同的小组负责,工作重心放在污染治理、市场调节、责任考核等方面,通过顶层设计、制度完善等方式,推动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区域统一执法机构。我国幅员辽阔,环保工作也因地区的不同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特殊性。针对这些差异性,需要建立以流域、地区为基础的区域统一执法机构并形成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