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出结果低于检出限时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8-09-07 13:23:48
我们对监测数据处理分析过程中经常可以遇到检出结果低于检出限的情况,下面将有关的规定分享下。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2007公告第4号
附件五:数据处理方法
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2.《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67-2004
7.1.4监测结果的统计处理
若样品浓度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以1/2****检出限的数值参加平均值统计计算。
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0.5.2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并加标志位L。统计污染总量时以零计。
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
10.5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5.《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
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的****检出浓度时,用“<DL”表示,并按1/2****检出浓度值参加统计处理。
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6.7.5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并加标志位L。
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3-2006
9.1.5对于低于测定方法****检测质量浓度的测定结果,报告者应以所用分析方法的****检测质量浓度报告测定结果。如<0.005mg/L或<0.02mg/L等。
8.《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的****检出浓度时,用“<DL”表示,并按1/2****检出浓度值参加统计处理。